推荐股票配资 新型研发机构如何规范化建设?这一办法正在修订,邀您提建议
12月6日,记者从市科技局获悉,为加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化建设、市场化运行、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修订形成了《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介绍,上述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分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其可以是实施“三不机制”(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事业编制、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申报与认定、考评管理、支持政策、附则共五章19条。有关单位申请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相关条件,例如,在注册运营方面,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运营应满一年以上;在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上,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5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在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上,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展开剩余54%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原则上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时间满两年且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单位,进一步满足一定条件,才可申请认定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
另外,如果注册时间未满一年,但属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或我市特色行业领域急需建设的单位,可预先受理,一年建设期满复核合格后,给予确认。
根据征求意见稿,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一系列支持政策。
例如,在税收政策方面,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可依规享受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税收优惠。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在收入分配方面,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与创新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通过全职聘用、项目合作、合同科研等多种形式集聚创新人才团队。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搭建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各类孵化服务载体,孵化培育一批高成长性创新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带动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重庆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设立科创孵化基金、成果转化基金。
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推荐股票配资,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支持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作为各类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平台)的依托单位,积极与企业合作,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承担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重大科技项目,产出更多可转化的优质成果。